防洪评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河道;跨越河道的管道、渡槽、线路的净空高度,以及穿越河道的管道和在两堤之间埋没管道的深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应当就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提出防御措施。
防洪评价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基本资料收集、整理;
(2)分析建设项目所在河道基本情况;
(3)项目建设地点查勘,相关部门调研;
(4)防洪评价计算、分析;
(5)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提出评价结论及建议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河道特点和具体情况采用合适的评价方法,并根据建设项目和所在河段的河道整治规划、河道特征、洪水特性、水利工程布置及防洪调度等情况合理确定影响分析范围。内容主要包括:概述、基本情况、河道演变、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防洪综合评价、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结论与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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