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
为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把水资源作为刚性约束,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保障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严控经济社会发展用水总量,提高水资源集约安全利用水平。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天津市水务局制定了《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规定》,管理规定中要求: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直接从河道、地下取水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依法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年取用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下(含10万立方米)或年取用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下(含1万立方米)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取水单位或个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公共自来水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办理用水计划指标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取用公共自来水月用水量小500于立方米(含500立方米)的建设项目,取水单位或个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用水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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