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方案及验收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月国务院令第592号发布),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该定义指出了土地复垦的对象分为两大类,既包括有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也包括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生产建设活动往往以生产建设项目为载体,且以工业和矿业活动为主,因此生产建设活动土地复垦,也被称为工矿废弃地复垦或生产建设项目损毁土地复垦。其中,生产建设项目是生产项目和建设项目的统称,生产项目是指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部门批准的开采矿产资源、挖沙采石、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依法由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土地损毁是指各种人为和自然因素使土地表面或表层土壤的形态或物理化学性质发生变化,致使土地不能能继续利用的一种过程,其中,由采矿,工业和建设等活动挖损,塌陷,压占和污染而造成损毁的土地,是土地损毁的主体。
该定义也明确了土地复垦不仅仅是将损毁的土地复垦为耕地,而且还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通过采取工程、生物和化学等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包括用作农用地、建设用地等)状态的活动。复垦后土地的利用方向,应按照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结合自然条件和土地损毁情况来确定,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建则建。
土地复垦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矿产资源开发与土地资源保护的矛盾,防止环境污染、恢复生态平衡、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据统计,截至2009年,我国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共损毁土地约13507万亩(其中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约11407万亩,自然灾害损毁约2100万亩)。其中,已复垦约3382万亩,还有约10125万亩未复垦。如能对所有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可以为国家增加6000多万亩耕地、3000多万亩其他农用地。
从管理角度划分,土地复垦有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的复垦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三大类型。生产建设活动损段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指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国家按整治项目实施管理,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土地复垦验收工作主要包括,复垦后土地与土地复垦方案的一致性分析及土地环境质量调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