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影响论证
依据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的通 知》(津人发[2014]2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永久性保护生 态区域管理的决议>的通知》(津人发[2017]37号),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建设生态保护工程、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应在确保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环境不破坏、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论证、提出保护和修复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DB12/T 888《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论证报告编写技术规范》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 1 部分:总则
——第 2 部分:湿地和盐田
——第 3 部分:郊野公园和林带
——第 4 部分:国家森林公园
——第 5 部分:国家地质公园
——第 6 部分:河流、水库和湖泊
——第 7 部分:风景名胜区
——第 8 部分:城市公园和绿化带
针对建设项目涉及的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不同类型,选用相应的生态环境影响论证报告编写技术规范进行报告编制。
总体要求为:
(1)生态环境影响论证报告应全面客观地论证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生态保护与修复方案。论证结论应科学、完整、准确和可行。论证报告的数据和资料来源应准确、完整、可靠和有效。
(2)对涉及占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生态影响较小,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其论证报告可适当简化。
(3)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应坚持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环境不破坏、面积不减少四项原则,按照最严格的管控要求实施保护和管理。
(4)生态环境影响论证报告内容应层次清晰、结论严谨,术语表述规范、统一。